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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首套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100万元、5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100万元;将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调整为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将二手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建造自有住房是指在购买、建造后职工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对职工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进行翻建、大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贷款对象及条件
职工购买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含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与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及配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2.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3.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6个月)以上、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5.职工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配偶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职工及配偶信用情况。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2.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3.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4.有呆账记录的;
5.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6.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7.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首付款、贷款额度和期限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合同约定住房交易价格(以下简称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购买其他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的85%。购买其他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二手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的80%。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应不超过住房交易价格。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含共同申请人)还贷能力计算的最高贷款金额。最高贷款金额根据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为月收入的60%核定。月收入是指职工(含共同申请人)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职工(含共同申请人)有其他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最高贷款金额减除其他贷款余额后的金额。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2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贷款最高限额在前述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职工(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职工(含共同申请人)70周岁。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24日。
提交意见建议方式
请通过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