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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4月26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国内首部针对科学城专项立法在深圳获表决通过。4月26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光明科学城于2019年开工建设,紧扣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目标任务,大力推进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布局建设。目前光明科学城已进入全面铺开的建设期,科学集中度和显示度逐步增强,但在坚持全方位一体化推进和持续发力、深入发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有必要优化顶层设计,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优势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以及服务保障支撑体系,为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提供稳定有利的法治环境。
立足发展需要提出制度安排,推动光明科学城实现良性互动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保障与服务以及附则。
《条例》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聚焦治理结构和建设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科研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推动光明科学城在科研、产业、技术、资本和人才实现良性互动。
在治理结构方面,《条例》明确了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
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方面,提出设立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负责统一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应当优化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解决项目选址不合理,选址效率不高等问题,确保项目依法用地;《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此外,为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研创新活动,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在科技创新上,《条例》也做了一些探索,比如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方面,《条例》也提出多项制度,包括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在保障与服务方面,《条例》在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在人才环境方面,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
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探索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涂欢接受了深圳新闻网记者的采访。涂欢同时也是深圳湾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医学科学院(筹)副院长,她对《条例》的通过非常期待。涂欢所在的深圳湾实验室以及深圳医学科学院的主体都在光明科学城,她相信,《条例》对于实验室和科学院未来的发展有特别大的促进作用。
涂欢注意到,《条例》明确了“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等规定。她认为,科学城的发展要以人才为核心,建设用地应该满足人才职(业)居(住)的需求。混合用地的提出,对于光明科学城来说,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
此外,《条例》探索“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对于科研机构的发展非常有利,因为资金使用更加灵活,更加尊重科学的规律,“所以我们还是很期待的”。
涂欢认为,最大的亮点是突出了人才、科技和教育“三位一体”,符合未来发展的趋势。所有的科技都是以人为本,然后通过教育、科研来实现创新。她说,通过立法促进科学城的发展,为光明科学城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对于科技创新主体的发展以及人才的发展都会有一个很好的保障,让发展有法可依。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谭刚(深圳市委党校二级巡视员、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接受深圳新闻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把政府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支持性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性文件,以立法的方式呈现出来,就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具体来说,将四链融合(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通过《条例》很好地体现出来,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发展。
谭刚举了个例子,《条例》中关于“二三产混合用地”的政策,就是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化下来,这也是《条例》中比较突出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