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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16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近日,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从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等方面,全面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细则》明确,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对行政区划内自建房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协助做好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查员、网格员、技术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的第三方排查人员,应当熟悉排查政策要求,熟练使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排查,准确录入房屋信息,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风险,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控工作。
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在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安全排查内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情况;擅自改变使用用途,重点是将自建房改为酒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
组织定期开展自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房屋实际情况,确定自查周期,原则上,房龄超过30年的,一月自查一次;房龄在20年至30年的,一季度自查一次;房龄在10年至20年的,半年自查一次;房龄10年以内的,一年自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严格隐患整治要求。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必须采取管控措施,完成隐患整治,并由县级组织开展验收,在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需的条件后,方可营业。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对经技术认定无法通过加固进行有效整治的,应当依法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隐患、未取得鉴定合格证明用作经营、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现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规划管理全覆盖
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2023年年底前,实现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规划管理全覆盖;2024年年底前,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规范建设施工管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农村新建自建房建设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
强化转为经营用途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将违法违规建设的、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自建房用作经营,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记者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