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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有关情况,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善武,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书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背景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以政府立法为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我市研究出台了该《办法》。《办法》立足当前我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维护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破解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难题,激发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重点内容
(一)以统筹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
当前,受国际国内多重因素影响,民营和中小企业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办法》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统筹促进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发展,为民营和中小企业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完善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
◆ 在政府层面,明确把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 在部门层面,明确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 在社会层面,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加强财税与金融支持力度
◆ 统筹政策支持,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 围绕缓解融资难题,建立信贷激励机制,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
◆ 总结固化我市优化创投风投发展环境的做法,加强政策支持,搭建对接平台,促进信息交流与合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影响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效率问题,《办法》提出优化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等相关平台建设,完善融资对接、信息共享等功能。
(四)完善创业创新与市场开拓
◆ 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场所问题,支持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基地,鼓励创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 建立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做优做强。
◆ 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实验设施的开放共享、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参与标准化制定等进一步规范。
◆ 为促进市场开拓,《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等措施。
(五)规范服务保障与权益保护
◆ 围绕增强涉企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办法》明确制定与民营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定期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
◆ 强化民营和中小企业权益维护,进一步规范政府履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规定。
◆ 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机制,帮助民营和中小企业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