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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并不陌生,也是理财“小白”的入门“神器”。但私募基金则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属于小众投资产品,涉及的知识面也较广,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或入门级投资者。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爆发式发展,各类私募基金层出不穷,个人投资者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然而,与此相伴随的是,“伪私募骗局”也越来越多。
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判断,谨慎投资。同时,更要多问多想,切勿因高收益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
投资私募可能血本无归
50岁的张女士自认为是投资“老手”,此前的投资也很少有败绩。2016年,她通过宁波一家财富公司耗资600万元购买了一只私募基金,投资期限是“3+1”年。但让她想不到的是,这只2020年末到期的私募基金,至今仍未能兑付。
“其实,我之前通过这家财富公司已购买过几次产品,都赚钱了。因为前几次积累下了良好的印象,这次只是听销售人员介绍了一下,甚至没搞明白自己购买的私募产品投向哪里,只是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就毫不犹豫地买了。”张女士说,销售人员知道她偏向安全、固定收益的产品,因此相信了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非常安全”。
张女士称,销售人员告诉她这只私募产品每年至少8%的利息,4年下来,600万元至少可以赚192万元,还不算复利,收益很可观。
在销售人员鼓动下,张女士在没看到合同、更没看到相应推介材料的情况下,就根据销售人员提供的募集账户完成了打款。
然而,这只私募基金到期后,她赚钱的美梦却竟然变成了泡沫。而且,可能连本金都难收回,因为此前给她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已不知去向。
张女士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多次交涉后,才得知这款私募基金的“真面目”——投资了宁波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定增。如今,所投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亏损达50%,最多时亏损曾达80%。
更令张女士跌破眼镜的是,原先承诺回购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丧失履约能力,且基金管理人怠于清算基金财产。
直至事发,张女士才知道给她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销售机构也没有私募基金销售资质,基金管理人也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而且,在合同中,该基金居然被标注为“稳健级”(风险层级为R2)。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七盛告诉记者,如果张女士的钱真的投资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现价,估计应该可以拿回来50%。但问题的关键是,基金管理人虽然说投资了,却拿不出托管账户资金划转的明细。
贺七盛表示,其实,如果张女士不“偷懒”,多花点心思去了解一下财富公司的资质和产品等,就会发现不少漏洞。
首先,在销售私募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未对她进行风险评估,这显然违反了适当性销售义务;
其次,对实际投向股票定增的私募产品标注为R2,明显构成误导。R2产品一般主要投向货币基金和债券领域。因此,基金管理人未如实披露基金风险。
根据法院诸多判例,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适当性销售义务,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赔偿全部亏损,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至于销售人员和销售机构没有相应资质,同样也是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归责因素。
信托产品不等于安全产品
出现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的还有王女士。
2018年,王女士通过一家银行用400万元投资了一家信托公司的产品,2020年9月产品到期后未能如期兑付。
她向银保监会投诉后才得知,该信托公司原本募集的10亿元资金,只有7亿元投到了房产项目,另外3亿元被违规挪用投资了信托公司的关联企业。正是由于关联企业的3亿元不能如期偿还,导致了部分投资者未能兑付。
“在我的理解中,信托产品就像是固定收益产品一样,感觉安全等级比较高,现在看来未必如此。”王女士说。
贺七盛表示,信托公司随便改变投资方向违背了信义义务,应该赔偿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另外,由于托管银行未进行有效监管,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而投资者李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因为投资竟然变成刑事案件受害人。
2017年,李先生通过宁波某财富公司用150万元购买了一款资管产品,后期产品延期兑付。延期兑付也算了,近期,李先生发现该资管产品被定义为“非吸”产品,资管产品实际管理人的大股东挪用资金,卷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
对此,贺七盛表示,由于涉及刑事犯罪,投资者受偿率有赖于公权力机关追赔或资产处置力度。同时,由于财富公司代销该资管产品,尽职调查不到位,也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记者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