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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贯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策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引导作用。4月8日,苏州市慈善总会系统财务培训活动举办,市税务局税务处处长聂新华进行授课。苏州市慈善总会全体员工及县市区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参加。
会上,聂处长围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捐赠实务处理三大核心内容,结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则与实操案例,以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流程等要点,进行系统讲解与深度剖析,内容详实、针对性强,有效提升了全市慈善系统工作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与实务操作水平。
会议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社会捐赠活力、规范慈善运行的重要支撑。全市慈善系统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强化政策落地与财务规范,守牢慈善资金安全与合规运行底线;要主动向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募捐动能,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要加强部门协同,提升财务与项目、宣传等工作的联动效能,以专业服务与规范管理增强慈善公信力,打造有温度、有影响力的苏州慈善品牌。(徐丽娇)
新闻链接:
@捐赠人|这份极简图表指南,请查收!
3月1日起,2025年度个税汇算正式开启。
亲爱的捐赠人,若您2025年向苏州市慈善总会(基金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在汇算时申报个税税前扣除,献爱心还能抵税,这份极简图表指南,请查收!
哪些捐赠能抵扣?3个条件速查
能抵多少?怎么办理?
个人捐赠
政策解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核心规则:居民个人选择公益性捐赠从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捐赠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全额扣除;超出部分,无法抵扣。
综合所得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 万元
扣除限额=15 万 ×30%=4.5 万
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6万元
扣除限额 = 66 万 × 30% = 19.8 万元
爱心不分大小,善意亦有回响,同样一份爱心捐赠,收入越高、适用税率档位越高,抵税回报越明显。
注意: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作为一笔单独所得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2023-08-18发布,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均税率表
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4.4万元
扣除限额 = 14.4 万 × 30% = 4.32万元
既能献爱心,又能减少实际支出,让每一份奉献都能收获实在的暖心回馈。
个人办理指引
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2025年”→点击【开始申报】
第二步:确认个人信息→【下一步】→在“收入和税前扣除”页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第三步:点击【新增】→填写票据信息(信用代码、捐赠金额等)→上传票据照片→【保存】(多笔捐赠重复“新增”)。
如受赠单位名称:苏州市慈善总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0500509771799T
如受赠单位名称:苏州市慈善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200005091591452
温馨提示:证明材料是必填项,支持 BMP、PNG、JPG、JPEG、PDF,最多可上传10份,请提前准备好哦!
第四步:全部完成后点击【分配扣除】→填写扣除金额→【保存】→核对信息→【下一步】→完成后续申报即可
(二)企业捐赠
政策解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心规则:年度利润总额12%内可扣除,超出部分结转3年。
1、货币性资产公益性捐赠
企业税率速查
举例说明:假设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A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的其他条件)
企业践行慈善初心,既履行社会责任传递温暖,又可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让善意与发展双向奔赴。
2、非货币性资产公益性捐赠
政策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用于对外捐赠的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此情形下,一般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捐赠支出。
核心规则:非货币性资产的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相关税金可计入捐赠出资额。
企业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