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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万元/人!惠州出台人才房票新政!

来源:惠州发布2026-04-29 21:59

为支持各类人才在惠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

惠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给予人才房票支持。

4月29日,

惠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发放人才房票

支持各类人才在惠发展的通知》。

本次人才房票

发放总额上限为1亿元

最高补贴10万元/人

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6年7月25日24:00,

支持措施执行至2026年7月31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发放人才房票支持各类人才在惠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支持各类人才在惠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人才房票支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支持标准

  (一)分级发放标准

  1.符合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任一条件的人员:3万元/人

  2.符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经认定的惠州市C级高层次人才任一条件的人员:5万元/人;

  3.符合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经认定的惠州市B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任一条件的人员:10万元/人。

  人才房票实行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符合多个档次条件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享受,不叠加、不重复享受。

  (二)房票总额及使用有效期

  本次人才房票发放总额上限为1亿元,按照兑付申请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兑付,额度全部兑付完毕后,本政策自动停止执行。

  本次人才房票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5日24:00,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政策执行至2026年7月31日(以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30天内有效,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购房合同网签,逾期房票自动失效,且不再受理重复申请;房票发放时间距2026年7月31日不足30天的,有效期统一截至2026年7月31日。

  二、申请与办理流程

  (一)资格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通过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人才房票申请入口申请,不受户籍、社保缴纳、家庭房产套数限制。具体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发放房票。相关部门按职责完成审核后,将拟发放人才房票的相关信息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对应标准的人才房票。

  (三)人才购房。申请人取得人才房票后,在惠州市范围内自主选购已办理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人才房票客户提供优惠叠加。

  (四)资金兑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源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提出人才房票兑付申请。经市、县(区)住建部门分级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将人才房票对应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期房)或购房款专用账户(现房)。

  三、使用管理规则

  (一)人才房票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一张房票对应一次购房使用,可直接充抵购房款(不含首付款)。不得转让、抵押、套现,不得用于支付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申请人可享受的人才房票金额,按对应人才分级标准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网签备案成交总价的20%;对应分级发放标准超出所购住房成交总价20%的,按该套住房成交总价的20%核定兑付。

  (三)同一套房仅限使用一张人才房票;不得同时使用拆迁征收的房票来支付房款;如人才房票持有人在政策实施之日后通过撤销网签并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住房的,不得使用人才房票。

  (四)人才房票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法拍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非市场化交易房源。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房票累计发放票面总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违规行为处置

  申请人存在虚报冒领、伪造材料、串通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人才房票等违规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人才房票享受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人才房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同时,还公布了

《惠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

↓↓↓

 

惠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人才房票的申请、审核、发放、兑付、管理全流程工作,根据《关于发放人才房票支持各类人才在惠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要求的人才房票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凭证发放、购房使用、资金兑付、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二、申请与审核流程

  人才房票实行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符合多个档次条件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享受,不叠加、不重复享受。

  (一)人才房票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人才房票申请入口提交申请,不受户籍、社保缴纳、家庭房产套数限制。申请人需根据自身人才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学历类人才: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省外取得的职称需同步提供职称评审确认材料;属于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验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相关查询或验证结果;

  4.高层次人才:提供“优粤惠才卡”或市人社局出具的容缺办理证明;

  5.技能人才: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国家查询结果;

  6.《人才房票申领诚信承诺书》;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并联审核。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人才房票申请进行并联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审核。审核存在问题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审核通过后,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拟发放人才房票有关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电子人才房票凭证,注明对应档次、最高可享受额度、有效期。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并反馈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发放人才房票;异议成立且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取消其房票申领资格,不予发放。

  三、房票使用与兑付流程

  (一)房票使用。

  1.人才房票仅限申请人本人购房使用,可直接充抵购房款(不含首付款)。申请人取得房票后,在惠州市范围内自主选购已办理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电子房票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人才房票房企端核验房票真实性与有效性;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人才房票编号、充抵金额等信息。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录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人才房票房企端,锁定购房的人才房票。

  (二)房票兑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源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提交合同备案及房票兑付申请,提供网签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人才房票凭证等佐证材料;

  2.房源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核验成交总价,严格按不超过房价20%的规则核定最终兑付金额,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存在问题的,应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无误后,在1个月内将人才房票对应资金全额拨付至开发企业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期房)或现房购房款专用账户(现房),资金不向申请人个人拨付。

  四、其他说明

  (一)房票管理规则

  本次人才房票发放总额上限为1亿元,按照房票发放申请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发放;兑付按照兑付申请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兑付,1亿元额度全部兑付完毕后,本政策自动停止执行。

  本次人才房票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5日24:00,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政策执行至2026年7月31日(以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30天内有效,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购房合同网签,逾期房票自动失效,且不再受理重复申请;房票发放时间距2026年7月31日不足30天的,有效期统一截至2026年7月31日。逾期未使用自动失效的房票,其对应额度即时回收并重新纳入发放房票总额度池,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次发给后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一张房票对应一次购房使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不得用于支付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拆分使用于多套住房。

  同一套房仅限使用一张人才房票;不得同时使用拆迁征收的房票来支付房款;如人才房票持有人在政策实施之日后通过撤销网签并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住房的,不得使用人才房票。

  人才房票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法拍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非市场化交易房源。

  房票锁定后,申请人与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须由双方共同向房源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提交解除锁定申请,县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解除房票锁定状态,房票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房票解锁后,有效期仍按原发放日期计算,不重新计算有效期;解锁时已超过原有效期的,房票自动失效。

  (二)购房合同解除的资金退回规则

  申请人完成网签备案且人才房票资金已兑付后,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全额退回已兑付的人才房票资金。退回资金重新纳入1亿元总额度池统筹使用。

  如人才房票持有人在政策实施之日后通过撤销网签并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住房的,不得使用人才房票。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通知》同步实施,政策执行到期后自动废止。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来源:惠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责编:茹行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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