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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日报全文刊发修正后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此次修正关键在于立法依据的更新:《条例》第一条明确,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这标志着福建水污染防治立法完成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正式进入“法典时代”,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治理提供了新的法治坐标。
政府责任更实,水质考核更严
《条例》进一步压实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区域限批、考核评价等方式,督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的江河、湖泊、水库、小流域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考核不达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挂牌督办、派驻专员监督执行。
流域补偿更明,跨界联防更顺
在流域利益调节方面,《条例》明确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施以水质指标作为分配主要因素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本省考核要求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予以生态保护补偿,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跨设区的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条例》同时明确,重点流域包括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十二个流域。
针对跨界流域治理难题,《条例》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防治措施。跨界流域水污染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纠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法律责任“长牙齿”,责任划分更严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明显更严,对破坏水生态行为和群众身边的水污染行为均设定了明确罚则。在生态保护方面,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开采矿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民生关切方面,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考核”到“补偿”,从“协同”到“罚则”,《条例》以四位一体的制度设计,为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深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也为全省乃至全国水污染防治和幸福河湖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法治样本。(王礼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