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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珂) 日前,福建省科技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管理办法》,落实“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细化科普免税主体申报、核定、复核及监管细则。
根据办法,可享受该项进口税收优惠的单位,包括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所、科普基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共同核定享惠主体名单,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中直)单位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免税资格的核定、复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办法明确两类科普单位准入条件。申请优惠资格的科技馆,应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场所、科普基地,应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关于申报时限,常规年份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资格申请表。2026年申报工作日前启动。第一批享惠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名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