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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沐方婷)近日,福建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知》,明确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自7月1日起,全省所有医疗机构自10月1日起,须对所经营或使用的赋码药品实行全品种追溯管理。
在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环节,企业采购药品时,须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供应商获取追溯信息,并将追溯码扫码核对设为药品验收的刚性前置条件,追溯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入库;销售出库时,须同步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传递追溯信息,并上传相关数据。受托开展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建立并运行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
在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环节,采购时同样须通过追溯系统索取追溯信息并核实验收,信息不符的不得上架销售;销售药品时,应留存销售记录,并及时在追溯系统中更新药品销售状态。其中,通过医保结算的药品,其追溯信息可在医保信息平台中关联体现。
在医疗卫生机构环节,采购药品时须通过追溯系统获取并核验追溯信息;药品使用环节,应保存使用记录明细,并在追溯系统中更新药品使用状态。医疗机构可依托自身信息系统或医保信息平台,完成追溯信息与使用者信息的关联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