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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白蕾
冬日的清晨,公园里一群精神矍铄的老人跟着老师练习太极剑;上午,社区长者食堂·学堂内,老人们认真学习智能手机使用……这是榕城老人“学有所乐”的日常。29日,《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法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有福之州的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学”的美好愿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构建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服务网
“公办老年大学一位难求,基层教学点能不能再多一些?”这是我市老年朋友的心声。针对老年教育资源覆盖不均、基层力量薄弱的问题,《规定》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服务网。
根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场所独立、经费稳定、师资充足、管理规范的老年大学,并为其他老年教育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同时,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支持市老年大学、市开放大学和市社区大学通过建立分校、设置教学点等方式,构建起市、县(市、区)、乡(镇)、村(居)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这意味着,未来老年人有望在“家门口”的社区、乡村就能便捷地参与学习活动。
《规定》还鼓励盘活现有社会资源,推动教育、卫生健康、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并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对老年教育活动免费开放或提供优惠服务。这种“开门办教育”的思路,将有效拓展老年教育空间。
确保“学得好”“学得放心”
老年大学的课程设置是否丰富实用?教学质量如何保障?收费是否合理透明?回应学员们关心的这些问题,《规定》对教学活动的规范开展作出细致安排。
《规定》要求,老年教育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学习需求,结合传承和弘扬闽都文化,设置思想道德、文化艺术、健康养生、体育运动、智能运用等课程。这既体现对老年人多元化精神需求的满足,也融入鲜明的福州特色。
针对师资力量,《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老干部工作部门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老年教育师资信息库,制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育、医疗、文艺、法律等专业人才以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老年教学。
收费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规定》还亮出“红牌”,明确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老年教育机构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违法活动,为老年人安心学习筑起“防火墙”。
凸显福州特色与社会参与
老年教育的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规定》多措并举,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活力,并融入鲜明的福州元素。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规定》提出,政府及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以引导,回应了审议中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讨论,旨在吸引更多优质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领域,与公办机构形成互补。
突出对台特色,《规定》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同时明确长期居住在本市的老年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参与老年教育活动,也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