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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这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厦门在综合改革试点中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共分为16章189条,在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的同时,结合厦门实际和改革需求,构建了既符合国情市情、又有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条例创设了豁免财产、余债免除、信用修复等制度,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重生。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诚信调查、公示制度和欺诈惩戒机制,防范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据悉,《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