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原标题:于某亮、刘某、邴某慧三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21年10月11日15时0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南山派出所接大连市普兰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报警称:于某亮(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福兴村)、刘某(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林场村)、邴某慧(又名邴某月,女, 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海湾新城小区)三人,拒不配合疾控中心疫情防控,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
经查于某亮、刘某9月22日从黑龙江绥化(于9月21日绥化市北林区新冠确诊病例徐某有接触,称为一密)乘坐列车到达普兰店万达广场中的某店铺工作,未主动向社区等部门报备做核酸检测。且店长邴某慧对于某亮、刘某行程故意隐瞒,谎称不是店内员工,于某亮、刘某故意逃避疾控部门查找,故意隐瞒行程。于某亮等三人因均不配合防疫工作,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
10月21日,其被强制隔离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于某亮、刘某、邴某慧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事关全区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非常时期和特殊疫情防控状态下,请疫区外来人员和从疫区返普人员立即向辖区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备,主动接受隔高措施,积极配合疾控中心核查流调工作, 对故意隐瞒行程,拒不落实防控措施,拒不接受防控部门命令指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落地调查,坚决依法予以相关行政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