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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和许可评审工作,持续提升重庆市畜禽种源质量、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渝农发〔2009〕240号)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是指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提供虚假材料、转让/伪造许可证,将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明确,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分级核发”的原则,由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其中,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发证;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发证。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由所申请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部门核发;蜂种生产经营则参照相关规定,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在规范许可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对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开展审查,确保高效、公正、透明。收到申请材料后,主管部门将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值得一提的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将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持证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生产性能等信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并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按照“谁审批、谁公开”原则,在核发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须在官网公开许可信息,以便公众查询。
(文/记者 赵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