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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分别于2026年3月1日、1月1日起施行。
新出炉的《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明确了8类监督管理对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
为保障地方金融健康长久发展,市金融条例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报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
市金融条例还划出经营红线、底线,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即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以及其他资产,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等义务。
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是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也是国家赋予重庆的重大使命,市金融条例以专章形式作了规定: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培育,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加强金融市场体系构建,规定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市孵化培育、股权登记托管以及挂牌交易等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等;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体系构建;加强内陆金融开放体系建设,推动落实金融先行先试政策;加快金融生态体系建设,明确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依法查处恶意逃废债务、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为主线,重点从共建共治、闭环管控、重点防治、数字赋能等方面进行规范,为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平安建设条例明确了平安建设主要工作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预防和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数字平安建设等十项内容,并以法定形式确定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的职责。
平安建设条例提出,数字化赋能平安建设,推动制度重构、流程再造、机制重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建设。明确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跨部门、区域、层级有序流动,实现平安建设业务协同。强调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平安综合场景加强数据分析、研判,落实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发挥大数据在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作用。
平安建设条例还围绕夯实社会治理基层基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沉作出相应规范。规定健全与基层智治体系相适应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明确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协助开展社会治安巡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平安法治宣传等工作。
(文/记者 王亚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