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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和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方案的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严厉打击农村食品违法违规行为。6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6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件。
1.王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5年4月1日,重庆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在加工点使用黑色固体物质对猪头肉进行脱毛处理。经检验,该黑色固体物质和处理过的猪头肉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重庆五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芝麻油案
2025年3月4日,重庆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重庆五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中的油酸、亚油酸、硬脂酸项目实测值不符合参考值。经查,该公司在分装生产纯芝麻油过程中加入了价格更低的大豆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77.5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龙某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3.重庆大足区正桦食品经营部篡改饼干生产日期案
2025年1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大足区正桦食品经营部篡改饼干生产日期进行售卖。经查,当事人对已超过保质期的118盒饼干擦除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并喷印新生产日期进行销售,已销售15盒,剩余103盒。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重庆江津区裕达禽蛋经营中心生产销售假冒“正大鸡蛋”案
2025年1月9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津区裕达禽蛋经营中心销售假冒“正大鸡蛋”。经查,当事人从云南某公司购入无标志鸡蛋,在蛋壳上喷印“正大鸡蛋”标志,同时在网上定制带有“正大”标志的合格证、标签及胶带进行包装,以6.42元/斤的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冒“正大鸡蛋”42箱、喷码机1台、合格证2950张、标签2950张、胶带18卷和纸箱311个。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819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卢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
2025年2月15日,重庆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卢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经查,当事人自办肉牛养殖场,私自屠宰后将牛肉运至摊位进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现场查获牛排骨3.96千克、牛带骨前夹肉5.6千克、牛里脊肉3千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6.重庆奉节县柳某某农产品经营部销售掺假掺杂鸭血案
2025年1月6日,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火锅店鸭血菜品未检出鸭源性成分的检验报告。经查,该批鸭血从奉节县柳某某农产品经营部购入,票据上标注为“鸭血”,实为鸡血或鸡鸭混合血冒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冯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