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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开展“送法进园区”法治宣传活动,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40家企业受邀参加法治讲座。普法现场,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末位淘汰制”时,需合法合理、审慎适用。
法官讲授劳动用工常见风险防范法律知识。重庆市五中院供图
重庆市五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郭丹丹介绍,“末位淘汰制”本质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辞退劳动者或调整劳动者岗位。但排名末位至多表示该劳动者相对于其他劳动者在某一时间段能力较弱,无法说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因此,不能将排名和胜任工作与否直接划等号。
当然,法律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制定、适用该类制度,但需满足一定的流程。首先,制定该制度时应当合法合理,需经民主程序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制定,且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其次,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对排在末位者,要“善意”对待。较为适宜的做法是:若其能够胜任工作,可采取一定的提示注意、警告等措施;若确不能胜任工作,可予以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郭丹丹表示,所谓“末位淘汰制”并非末位一定要淘汰,而是存在淘汰可能性。(刘聪惠 钟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