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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西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检察和解优先,调诉结合”为切入点,成立兴安县检调对接工作室,构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共调解案件57件,均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100%。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搭建检调对接运行平台。一是搭建“一站式”调解平台。与县司法局联合起来,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同时,各部门加强资源融合、信息共享、力量联动,合力搭建一体化调解平台,实行调解与案件一体化办理。二是制定“一揽子”保障制度。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办法》等文件,以制度建设促进检调对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是组建“一体化”专业团队。建立“检察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引入人民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或参与刑事和解,聘任3名特邀专业心理咨询师以及2名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化解工作,形成“轮值常驻+按需调解”工作模式,实现诉调衔接常态化、规范化。
凝聚联动多方合力,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一是精细化管控提升调解效率。明确规定移送、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五个环节,打造“检调对接”绿色通道,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做好依法设立的组织备案工作,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情况与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案补贴挂钩。二是多部门联动提升调解水平。建立民间纠纷成诉情况通报机制和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双向通报机制,县法院、司法等部门定期分析辖区矛盾纠纷特点,共同做好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会同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完善委派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三是内外部监督保障调解质量。在调解过程中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依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确保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对犯罪嫌疑人无故反悔拒绝履约的,依法起诉追究责任。对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的,依法公正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拓展延伸服务触角,增强人民调解综合保障。一是提前介入做好诉前调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强对故意伤害案件侦查工作的引导,对侦查机关提出证人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时间侦查取证等诸多可行的建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尚未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可达成和解意愿的,及时协同侦查人员、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二是开展救助助推诉源治理。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司法救助”工作模式,当发现被害人难以通过调解赔偿、补偿解决生活困难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解决被害人燃眉之急,并与多部门构建多元立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从长远上帮助涉案当事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三是以和为贵弘扬法治风尚。积极构建“和为贵”法治文化体系架构,在释法说理过程中,以“冤家宜解不宜结”“低头不见抬头见”等接地气的传统文化思想平息怨气、消除戾气、增进和气,为和解创造条件。依托“检察官有约”普法活动,开展特色普法,努力营造法德文化建设的厚重基础和浓厚氛围。(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瑾雯 通讯员 曹长青 吕芳 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