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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詹文)《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推动数据立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提升我市数据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和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法治保障。
市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地方特色,有些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现状
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图谱较完整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上升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作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是数字时代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我市致力于打造国家数字经济融合示范区,是全国首个数据共享无障碍城市,率先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近年来,我市累计汇聚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以及部门的业务数据超51亿条,提供各类共享服务接口1868个,累计调用共享服务19.6亿次,日调用量200万次,开放数据总量1.974亿条,持续提升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数据治理能力。
目前,厦门数字经济产业覆盖从基础到应用,从硬件到软件的全领域,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图谱。
问题
“数据孤岛”等难题需立法破解
在我市加快数据赋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同时,数据资源沉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数据孤岛”“数据仓库‘冷数据’多‘热数据’少”等实际现象仍存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需要加快融合发展。
《条例(草案)》以问题为导向,遵循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并举、坚持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围绕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应用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立法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数据依法汇聚、共享、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其它阻碍,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市统一基础设施,其他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系统,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进行整合,杜绝“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
《条例(草案)》提出,要建立分类共享和分类开放制度。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对于前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无条件获取。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数字赋能实体经济的条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数据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探索
确立数字资产评估等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我市鼓励数据交易,探索建立数字资产评估、数据要素统计核算等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但如果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交易。
数据资源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有关非公共数据一般性和禁止性的相关规定,比如鼓励构建安全高效的非公共数据收集、使用、共享、开放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理非公共数据,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同时,建议增加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条款,市场主体使用数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
我市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
我市致力于打造国家数字经济融合示范区,是全国首个数据共享无障碍城市,率先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
近年来,我市累计汇聚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以及部门的业务数据超51亿条,提供各类共享服务接口1868个,累计调用共享服务19.6亿次,日调用量200万次,开放数据总量1.974亿条,持续提升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数据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