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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詹文)《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表示,制定特区粮食安全保障法规,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是主动融入和积极服务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大局的重要途径,将为特区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规定(草案)》分别在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监管等环节作出规定。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切合厦门实际,积极吸收现行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精神,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探索和创新。
提高自给能力 鼓励异地产粮
我市粮食播种面积较少、总产量不高,做好粮食自给问题就得多措并举。《规定(草案)》从统筹规划、耕地保护、生产要素保障、污染防治、提高种粮积极性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厦门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升粮食单产和品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规定(草案)》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处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改善耕地地力,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强化耕地质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粮食生产区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
巩固实践成果,把工作创新举措固化,也是这部法规的一大亮点。《规定(草案)》在规定市政府与粮食主产区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在厦粮食经营者赴主产区以建设粮食购销基地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产销合作,除了引导异地购粮、订单购粮等以外,还通过鼓励异地产粮,来拓宽我市的粮源渠道。
鼓励粮食经营活动 扶持粮食加工企业
受地理、幅域条件所限,我市粮食种植地块分散且面积较小,培育粮食生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较为困难。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化经营,更加符合厦门实际。市人大财经委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为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规定(草案)》提出,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的合理收益。
《规定(草案)》还提出,完善物流节点建设、培育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鼓励各类粮食经营活动,强调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强化我市粮食流通产业链,补齐加工等产业短板,扩大在厦粮食商业库存。
完善应急体系建设 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粮食的应急保障能力也非常重要。《规定(草案)》明确了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点等应急体系建设,以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我市有能力打通“最后100米”,及时、有效完成对粮油等重要物资的配送,保障城乡居民口粮充足、安全。其中还提出,我市粮食储备规模除了按照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储备指标来确定,还可根据本市人口数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粮食储备规模调整的机动性和频次。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应急保障等。
《规定(草案)》还就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提出要求,强调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一体布局
粮食安全是世界性挑战。2021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十八连丰”,但粮食供求仍处于“紧平衡”状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等问题依旧存在。
厦门是粮食主销区,绝大部分粮食需求依赖外部供应,保障粮食安全任务十分艰巨。“因此,以强有力的法制手段主动规范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各环节,确保粮食有效供给显得尤为必要。”市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认为。
从另一个角度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也是“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推动我市粮食安全相关工作,需要既算经济账又要算政治账,既算眼前账又算长远账。”市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出台特区粮食安全保障法规,既着眼于保障耕地面积,防止耕地抛荒,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强化我市粮食生产;又有利于推动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齐粮食加工产业短板,完善我市粮食产购储加销一体布局。